人大知识 |《代表法》解读之一

[ 扬帆导读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宗旨:《代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代表法》的发展历程1989年开始起草,1992年颁布实施。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于2009年、2010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1、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2、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此次代表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20多条,将原先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3、第三次修正第三次修正。对原《代表法》12、19、22、23、24、26、29、33、42、45等十条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突出了四点: 语言更简洁; 逻辑更严密;突出乡镇人大职能;强调人大的监督与被监督。第三次修正的具体内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应当予以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的主要框架六章52条,全文6187字。十大权) 八大权)五大保障)五大规范)第六章,51-52条,附则。

来源:三明市人大代表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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