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产品侵权会处理方法(淘宝侵权投诉怎么操作)

01 案件速览

当事人(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店销售侵权产品,遂起诉被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懿茂律师受委托代理二审上诉,最终二审改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02 基本案情

当事人是福建省知名动漫企业,持有并长期使用涉案文字商标“熊仔”,而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正面上印刷有“熊仔饼干”四个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熊仔饼干”中的“熊仔”二字是用于描述商品的造型特点,属于描述性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同时以原告未举证证明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由,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不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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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诉讼思路

懿茂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知识产权团队主办律师和当事人进行多次的深入沟通,了解到“熊仔”品牌的由来以及品牌发展历程,并挖掘出历年来所获得的各项商标荣誉、企业荣誉以及相关的品牌宣传资料。

在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之上,通过解构一审判决,懿茂律师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懿茂律师结合检索到的案例、文章,围绕“指示商品来源”这一核心要素,对“商标性使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确认了证明“商标知名度”的新思路,将“熊仔”商标与同名《熊仔》动漫的知名度相结合。

二审期间,懿茂律师积极收集和整理“商标知名度”相关证据,主动与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懿茂律师的主张,确认了动漫这一特殊的营销形式有助于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改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04 结语

知识产权的竞争,本质上就是企业商品市场份额之间的竞争。懿茂律师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原则,穷尽一切可能的办法为委托人解决问题,让委托人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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