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官最怕什么(强制执行其实很难执行)

主要原因是开发商逾期交房。题主第一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次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即退房。

关于题主后怕的问题。

一般商品房卖合同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逾期一定期限内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购房者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即所谓的要求退房赔钱。所以题主没什么可后怕的,只要开发商逾期交房已届满合同约定期限,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后续什么时候验收并不重要。题主也没什么可后怕的。

关于题主是否被坑律师费的问题。

题主两次起诉,分别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诉讼请求,一个是要求交房并支付违约金,一个是要求退房。选哪个,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提供全案分析思路,由当事人选择诉讼请求,然后由律师提供诉讼方案并代理具体诉讼事务。

如果题主第一次起诉并不想退房,而只是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在第一次诉讼结束后因为各种原因想要退房了,故提起第二次诉讼。在一个诉讼中不可能既要求开房商交房又要求退房,因此的确是需要支付两笔律师费的。

关于执行难不难的问题。

能否执行取决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基础。有财产的,执行并不难,银行存款划扣、资产司法拍卖,按法定程序走就行了,无非时间长短而已。以上是理论层面的一般情况。

但现实情况并不是那么黑白分明。

比如有些执行案件虽然不能足额执行,但存在部分执行的可能性。比如同一被执行人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可能张三的债权执行了全部或部分,李四却没有,当然,此处均为普通债权。

例如,申请执行人甲掌握了被执行人乙的某个财产线索,乙为避免财产被司法拍卖,导致拍卖款全部用于向所有债权人清偿的结果,与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清偿了甲的债务。而申请执行人丙对此并不知情,无法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有的时候,执行局的执行力度也是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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