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城进入官网商城[京东网上商城购物]

写在前面:

为什么“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

因为上市公司与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所属公司,其实是两张皮。

每年数千亿元的自营业务交易额,对应的是可观的税收收入,当蛋糕做大了,各地都想来分一块,那该怎么分呢?

不是看当地的用户消费能力,也不是看当地的经济实力,关键是看谁的扶持政策更优惠。

而这其实就是负责自营业务的“京东系”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从几家扩容到目前17家的重要原因。

谁给土地供应、谁给退税扶持,“京东系”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就会设立到哪里。

因此,表面看似乎方便给消费者快速送货,但实质上更重要的是,拿自营业务成交量去给地置换土地、税收等资源。

因为这才是真金白银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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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开始筹划、准备上市工作,“京东集团”(jd.com,inc)前身做了一系列投资和公司设立安排。

其中,在香港设立了四家公司:

1)负责快递的京东商城(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E-COMMERCE(jingdong)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2)负责仓储的京东电子商务(物流)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E-COMMERCE(LOGISTICS)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3)负责自创品牌销售的京东电子商务(贸易)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E-COMMERCE (TRAD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4)负责自营商品销售的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是由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出资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

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由刘强东、张雱、李娅云三个自然人出资,于2007年4月4日注册成立,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

简单说,当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继注册成立后,负责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公司和负责京东自营的公司就已实现了分离。

而从法律上来讲,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互之间,没有出资关系,彼此均不是对方的股东,属于完全独立的两家公司主体。

但是,因为境外上市的考虑,双方之间确有协议关系,也就是常见的VIE结构,包括股权质押及独家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等。

因此,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是通过协议实现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控制的。

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是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在国内获取包括ICP证等在内的各类许可证的公司主体。

由此可见,“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的架构设置,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方便在境外上市。

如果“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则“京东集团”(jd.com,inc)的经营模式、业绩核算及统计将出现颠覆性改变,甚至说,完全与“京东集团”(jd.com,inc)无关。

原因二:设置不少于17家子公司,公司布局或与纳税优惠有关

截至目前,当前负责“京东自营”的“京东系”公司,按照销售区域划分,主要有17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均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独家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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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成立时间来看,2015年,也就是京东上市一年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子公司负责特定区域“京东自营”的速度明显加快,当年开设的子公司达到6家,占“京东系”公司的35%。

而快速扩张背后其实与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密切相关。

以2015年7月14日成立的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为例,2014年11月,广东东莞麻涌镇政府与京东集团日前签订合作意向书,京东集团将在东莞麻涌投资20亿元建设现代服务产业园。

因此,设立在后的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显然与此“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有关。

而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此次京东布局麻涌,将使东莞成为京东在华南区域的重要业务支撑点,包揽华南区50%的业务,项目预计2017年建成投产,投产后在东莞交易额可达350亿元,年实现税收7亿元。

“京东集团”的财报显示,2016年第三季度交易总额达到1588亿元,其中,2016年第三季度线上自营业务交易总额为868亿元人民币,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2%,而2015年全年自营业务交易总额为2556亿元。

显然,每年数千亿元的“京东自营”交易额或成交量是京东与各地洽谈“招商引资”的筹码,因为这个蛋糕怎么分会影响到各地的税收收入来源及占比。

在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消费欺诈一案中,庭审时,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显然,“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表面看上去似乎便于消费者更快速的拿到购买的自营商品。

但此说法混淆了“配送与商品销售”的关系,物流、仓储等“京东集团”都有相应的控股公司实施。

简单说,即使所有的交易都以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也没问题,因为该公司可以在各地租赁仓库暂时放置待售商品。

但是,到底以那个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既涉及相应交易的纳税流向,也涉及到相应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流向。

事实上,由于各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措施不同,有的地方可能会给予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减免或返还扶持措施,而这应该也是影响包括京东在内的各类巨头企业投资布局的关键所在。

以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消费欺诈一案中提及的“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独资注册,由张雱任法定代表人。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天津地区针对企业注册、经营,在企业端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端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均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即减免或返还,优惠幅度十分诱人。

目前,负责京东自营的“京东系”公司已达到17家,但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增多,一方面,这取决于京东自营业务规模的增速,也就是蛋糕能做大,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各地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也就是蛋糕怎么分。

因为,不论是从上市抑或是配合各地的招商引资,说到底这都是为了生意。

只是针对这种设置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或适配。

因为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简单说,按照工商总局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自营”标注限于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自身开展的“自营”,而不是非VIE结构控制下的“京东自营”模式。

而目前“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这意味着“京东自营”的模式或做法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开展自营业务,是否应该继续叫“自营”或标注更加透明,还是扩大“自营”的定义和界定,则是需要监管部门予以进一步考量和判断的。

尤其是,类似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对于“自营”业务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不适合简单适用“非自营”业务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而是应推定电商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进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还“XX自营”本来面目,也才更有利于消费者便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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