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第四批转业军人工资待遇

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1958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军队退出现役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执即按军龄长短,分别发给军队原薪(级薪加军龄补助金)的100%、95%、90%。凡军龄满25年及以上的,保持军队的原薪;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薪的95%发给;军龄在15以下的干部,按军队原薪的90%发给。转业干部的行政级别仍按军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的办法确定。

军官军龄补助金标准

60年代第四批转业军人工资待遇

军官军龄补助金标准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10周年以上至15周年15%15周年以上至20周年20%20周年以上至25周年25%25周年以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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