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买理财产品亏57万 起诉后居然全额赔偿了?

看《每日经济新闻》有个报道《花320万在银行买理财产品 亏57万 起诉后获全额赔偿》,乍一看有点不可思议,但确实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实打实的民事判决书。

银行买理财产品亏57万 起诉后居然全额赔偿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份开始,舒新华在中行濮阳分行处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11月17日和2018年1月18日、1月29日购买了“**价值精选股票”、“**医药健康A”、“**新优享”等5支基金理财产品,认购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共计320万元,由中行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丽推介并代客户在其手机上购买完成。

2018年初,中行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丽告知舒新华其所购买的五支理财产品亏损了27万余元,舒新华遂要求李丽说明情况并要求及时止跌赎回,但经双方交涉最终未赎回,后亏损越来越多。

2018年1月10日、4月12日、11月28日,舒新华先后将上述基金产品进行了赎回,共损失本金568822.71元。

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法院为啥判银行败诉呢?

本案中,舒新华在中行濮阳分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购买了有关基金型理财产品,并代舒新华在手机终端上完成了购买流程,双方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

但中行濮阳分行在向舒新华推介并代购理财产品时,并未向舒新华明确说明其所购买的产品系风险较高的基金型理财产品,也未向舒新华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供舒新华查阅、了解,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中行濮阳分行对此显然未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舒新华的购买行为主要是基于中行濮阳分行的不当推介所导致,且该行为与舒新华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中行濮阳分行上诉主张舒新华在购买案涉产品前已对其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书面测评,其推荐基金均未超过客户风险等级,并在二审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中第一组证据显示,舒新华在2016年购买“日积月累”产品时签有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单;在2017年购买“中银智富理财计划2017-273-SH”产品时签有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申请单,并有该理财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的录音录像报告。

但是,在舒新华主张中行濮阳分行没有向其告知案涉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性,其在亏损到17万时才得知购买的是基金型理财产品,与其购买保本型产品的理财观念不符的情况下,中行濮阳分行二审中仅提供案涉理财产品介绍,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向舒新华推介购买案涉产品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全面、准确地披露、揭示产品风险。

且根据舒新华于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资料,在舒新华发现无法承受亏损要求赎回产品时,中行濮阳分行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建议舒新华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导致舒新华遭受更大经济损失。

中行濮阳分行对舒新华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过错,应对舒新华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行濮阳分行主张舒新华有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经验,并经营有多家公司,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其在本案中的过错。

——最大原因是风险提示不到位。

所以,诸位银行理财经理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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