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内受伤是谁的责任?谁承责任?

小李是重庆人,平日里非常喜欢吃小面。某天,小李兴高采烈地去小区对面的藤藤面馆吃面,结果刚走进店里就因为地面太滑而摔倒骨折。

饭店就餐摔伤怎么办?这是谁的责任?

依 法 解 答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负有人身财产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部长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饭店就餐摔伤怎么办?这是谁的责任?

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硬件、软件两个方面:

硬件方面包括经营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符合经营场所的电梯安全的特别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等。

软件方面则包括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对消费者具有进行安全引导以及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有“小心地滑”字样的警示;桑拿浴场所、浴室应当有“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

饭店就餐摔伤怎么办?这是谁的责任?

本案中,小李虽然还没有在面馆消费,但是作为潜在的消费者进入了面馆,藤藤菜面馆老板同样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面馆老板没有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也没有提示顾客地面湿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后查明是小王推了一把,加上地面太滑,小李才摔倒骨折,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就应由小王赔偿小李的损失。

如果小王无法赔偿小李的全部损失,那么面馆老板应在他过错的范围内向小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面馆老板赔偿后,可以向小王追偿。

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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