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自什么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电子商务法》生效施行虽已两月有余,但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健康发展,仍需要大家共同思考。”2019年1月1日起我国《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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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来,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认定、零星小额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京东集团副总裁曲越川希望《电子商务法》相关的配套规定尽早出台,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比如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里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信用制度、同时对信用规则公示,曲越川建议国家要有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而指标体系应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制定。

再如《电子商务法》第38条、45条中提出的“应知”是划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基础条件,但对“应知”要作出进一步的界定,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同样关注“平台责任”,他认为电子商务市场不同于传统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倾向于技术、资金、资本市场等要素。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依照传统市场来考量,而应结合电子商务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电子商务作为技术、资金等结合形成的一种商业业态、商业模式,对其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审慎监管,还要考虑前瞻发展。”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李崧认为,目前监管过程中有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就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界定,是10万元还是15万元,这都涉及到个人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问题,“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在李崧看来,“让子弹飞一会儿”也不能飞得太久,《电子商务法》的相关细则要尽快出来。

中消协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认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有些问题的解决还是难以一步到位,需要进一步研究。

比如“大数据杀熟”,《电子商务法》第18条的规定能否有效防止这个问题的出现,在陈剑看来还存异议。“相关规定要求是很好,但如何实现、如何进行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陈剑指出,在“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获知的价格是平台特定单向发送给消费者的价格,“是非充分性告知的价格,”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所处环境和定位更弱势,“大数据杀熟”说到底是以技术形态产生的价格歧视。

这种基于算法生成的价格,陈剑建议能够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来解决,“算法是可以公开的,也可以进入、备案、验证和测试,可以通过对算法的监控形成对价格歧视行为的控制。”她指出,这还需要通过修订《价格法》来进一步实施。但归结一点,陈剑认为,监管部门如何运用大数据手段找到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非常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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