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走简易程序对谁有利(简易程序代表结案了吗)

长久以来,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遇到民事纠纷往往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私下解决的,绝对不会诉诸于公家。古时候击鼓鸣冤、请状师(古代的律师)的情况更是很少,现代法治社会因民事案件诉至人民法院比例也不是很高。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上,也是如此。

所谓和解,也就是各方当事人通过私下协商的途径对赔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确认,并签订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即视为争端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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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有和解的可能,双方大都希望能够通过和解解决。因为和解唯一的好处就是3个月内可以一次性了结,这样受害者可以尽快拿到赔偿用来医治伤痛,甚至是救命;对于肇事者来说,可以尽快摆脱与受害人之间关于赔偿金金额的纠缠,甚至是刑事责任、坐牢的风险。

相较于和解来说,诉讼却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来,特别是在证据准备上,必须要非常细致、准确。所以耗费的时间相较于和解来说会更久。诉讼的优点在于通过专业律师的分析、指导与帮助可以拿到相对于和解更高的赔偿。(具体根据案情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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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和解真的是解决事故的最佳途径吗?小元想说:不一定!

通过案情实践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重伤类的案件中,受害人盲目的和解往往给自身权益带来巨大的损害。综合分析和解的弊端,可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说明:

1、和解至少少3个赔偿项目,最大损失额可高达近百万

既然是和解,就意味着不会依赖法律标准,包括赔偿项目数量与计算标准。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不想打官司、拿钱养伤救命的心理,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与帮助,在赔偿金额与项目上尽量选择少赔或者不赔,最终赔偿总额将比法定的标准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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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精神抚慰金。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3000元;

(2)无被抚养人生活费(和解时很难获得该项目赔偿金额,尤其是不构成伤残等级案件中)交通事故处理时,知道这一点你多拿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残或死亡,都需要法庭对受害人的亲属扶养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如果受害人是家里的顶梁柱,那么就需要律师注意被抚养生活费问题,避免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一家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3)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农村或者是城镇标准赔偿,也就是说存在“农转非”的问题很多受害人压根不知道什么是农转非。(农转非可以让伤者多拿十几万的赔偿款,很多人以为自己是农村户口就只能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偿,不会有太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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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花一定的费用去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比起因自己或家人不懂专业知识而丢掉的赔偿款,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2、和解后无法索赔后续治疗费以及后遗症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后遗症与后期治疗费问题。但和解是一次性的,之后各方当事人即各不相干。

在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伤情严重需要再次治疗的情况,基于和解协议,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与诉讼途径相比,诉讼赔偿完毕后,如果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再次起诉对方,请求对方支付相关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此时占有较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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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和解真正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可能遥遥无期

在不少真实案例中,会存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相关的和解协议,但是赔偿放一方履行了一点后,就不再继续履行剩下的费用;亦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方支付了前期赔偿款,后期的赔偿款就再也很难拿到,从而导致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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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解将丧失保持原始证据的风险

在和解的情况下,肇事方都要求受害人把证据、材料给自己或者是保险公司,然后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一旦双方就赔偿标准和数额问题发生争议,赔偿肯定进行不下去。对于受害人来说,证据材料给了对方,想打官司没有材料,不打官司又拿不到赔偿。最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条件,拿不到应得赔偿!!!

5、和解可能会让致害人逃避刑事处罚

私下和解,尤其在不报警的情况下和解,肇事者往往是想通过引诱的方式达到和解,以此逃避现实处罚。在受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基于事故发生时间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等因素,交管部门也无法具体处理,最终不但惩治不了受害人,还可能赔偿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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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和解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和诉讼时效

在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有构成伤残的可能。一旦构成残疾,则可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这些项目的赔偿金额可能会达到10多万,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会更多!但在各方和解时,伤残鉴定往往被受害人忽略。导致有伤无赔偿的情况发生!如果和解失败,伤残赔偿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但伤残鉴定适用在最佳的鉴定时间内进行,过晚鉴定将会有可能不构成级别或级别降低,从而少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项目;只是每个地区的标准不同,丧失的赔偿款不同罢了。

就如北京,伤残级别相差一级,单单残疾赔偿金就相差近10万甚至更多,更何况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些赔偿项目, 这无疑是直接损害受害人的索赔利益。

实践中,就有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车主为了达到少赔偿或者不赔偿的目的,如故意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等,打着和解的旗号,意图逃避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

元甲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您:车祸皆烦恼,和解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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