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停车费多少钱—天(撞人扣车停车费拖车费多少钱)

2015年年末,因驾车发生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副驾人员受伤,我所驾驶车辆被交警扣留。交警现场调查完毕后,交警叫来车辆把我的车辆拖到停车场。半个月后,对方叫我一起去交警队协商处理此事故。此时交警才出具事故认定书,一并出具了调解书。

拿到事故认定责任书和调解书,交警才给我出具车辆放行单。其实车辆扣留在停车场这半个月里,交警根本就没去调查事故车辆。扣留车辆的目的,一是对方有人受伤,交警害怕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对方家属对事故认定不满意去交警队闹事,所以用扣车来牵制我。二是交警队和停车场有利益关系,刚好逮住机会,岂能放过?

当我拿着放行单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不是一般的黑,是相当的黑。停了15天,收了1900元,不给任何收据或者发票。当时,找不到任何人给我帮助或者说理,我流下眼泪认了。交警队和停车场利益勾结,不是一般的黑。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当时的交警队为啥敢和停车场勾结?停车场为啥敢收费?源于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不完善,被交警队钻了空子,所以才敢让事故车辆停到指定的停车场去,然后指定的停车场天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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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民众对这种勾结现象反映强烈,公安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们看看新修订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这条特别规定,交警不得指定停车场。)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这条规定,也断了交警队收黑钱的路。)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条规定,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交警队承担,彻底断了交警队和停车场的利益勾结。这是公安部真正的为民着想,清除队伍腐败现象)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所以,从2018年5月1日起后,不要再去为扣留车辆交停车费了。这笔钱由交警队承担,国家下拨有专项资金给各交警队的,所以无需个人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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