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不起诉的概率(认罪认罚更容易不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也做了一些,加上近期大家比较喜欢讨论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审关系的问题,刚好也有点感触,就来分析一下。

就认罪认罚案件,从去年到现在,我已经办结的有四个(已经开庭但尚未判决或待开庭的认罪认罚案件不算)。

【案例一】盗窃案(广州,2020.3结案)

侦查阶段: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说如果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建议缓刑。

审查起诉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

审判阶段:没有委托。

结果:与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一致,缓刑。

【案例二】敲诈勒索案(东莞,2020.10结案)

侦查阶段:暂定涉案金额为十三万,取得被害人谅解,签订和解协议等材料并提交。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其中有三万元不应计入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三个月。

审判阶段:开庭时当事人表示还是认为量刑建议重了些,法官认为有些情况尚待明确,休庭后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检察院变更指控,撤销对上述三万元的指控,涉案金额变为十万元,并基于此变更建议的刑期为一年。

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广州,2021.2结案)

侦查阶段:当事人被批捕后争取尽快移送,尽早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减少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

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七个月有期徒刑。

审判阶段:开庭时律师提出缓刑意见,由于疫情期间对食品类案件打击比较严格,控方表示不同意,但由于当事人认罪态度比较好,检察官当庭变更指控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结果:当庭宣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广州,2021.3结案)

侦查阶段:当事人被批捕后争取尽快移送,尽早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减少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

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审判阶段:因涉案商标标识数量超过法定的“特别严重”标准的四倍,“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法官表示主犯一年一个月不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最多降低40%,而且同案的员工也才十一个月,老板一年一个月量刑过轻。法官当庭问检察官要不要变更指控,检察官表示不变更,法官说合议庭再综合考虑。

结果: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内以最低刑期三年为基准刑,再降低50%,定一年六个月。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据说广东省内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被采纳的几率是94.46%(2020年的数据),但我自己办结的案件,除了2020年3月那起盗窃案的结果完全与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致之外,其他的都不一致。所以我想思考一下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以及最终量刑的关系,也由此从侧面分析一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通过思考与分析,我大致得出了以下结论:

1.对于大部分无罪辩护空间已经很小的案件来说,认罪认罚应该仍然是“划算”的。理由是,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一般都不会非常苛刻,至少就广东省来说,检察官给出的优惠一般至少能维持在同类案件的中等水平,有时甚至是中等偏上的水平。当然这当中律师的努力也是一方面,但至少检察官本身要比较尊重律师的意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控辩双方才能有较大的协商空间以及较好的沟通氛围。

2.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官基本不会加重指控。一方面,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近年来最重视的制度,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也有效地减少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甚至在部分时刻还能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人性化的一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所以检察官大都尊重且重视这个制度。(当然如果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出现新罪、漏罪等情况,另当别论。)另一方面,如果检察官想要重一点的量刑,当事人又不同意,不做认罪认罚就可以了,没必要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再来加重指控,因为检察官加重指控当事人也很可能会反悔,对检察官而言属于“吃力不讨好”。

3.目前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量刑建议被采纳的几率”应该指的是检察院最终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的几率。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另一方面是检察院的量刑,虽则当事人认罪认罚是因为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检察院之所以给出这样的量刑建议也是基于对认罪认罚的“优惠”,但此二者并不是完全不可分割的,而是一定会有相对独立性,也即当事人的态度和检察院的态度本质上还是两个态度。以【案例二】和【案例三】为例,即便检察官开庭的时候都变更了指控,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认罪认罚一事的成立。而法律也没有规定检察院只能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发表量刑建议,所以检察官当庭就案件给出新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新的量刑建议会覆盖、替换旧的量刑建议),也应计入上述范围中进行几率的统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不是最终量刑的几率甚至可能相对较高。按照目前的情况,由于检察院在给出量刑建议时还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还没立案,没有指派经办法官,所以检察官只能独立判断什么样的量刑建议会“比较合适”,但正如《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未建议缓刑,法官会判缓吗?》中所提及的,法官仍然是对案件的量刑承担最终及最大责任的主体,因此法官就案件作出的判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判断。检察官虽然可以因为认罪认罚制度的存在而规避掉部分论证的责任,但法官是需要进行较为详细的释法说理的,所以其一定会确保判决书至少“合理到能够上网公开”。在这种潜在的要求下,法官有可能会认为检察官的部分指控可能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经过检察官变更或调整之后,法官认为没有问题,就会予以判决。如果检察官不变更指控或变更指控后的量刑建议法官仍然认为不太合理,可以依自己的职权进行判决。而因为绝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都是确定刑而非幅度刑,因此认罪认罚案件的刑期要进行调整的可能性甚至是比较大的。

5.需要注意的是,量刑协商的主体只是检察院和当事人,法官是没有参与协商的,自然也不需要为检察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负责,法官需要负责的只是自己的判决、裁定结果。但由于认罪认罚制度毕竟是最高检和最高法沟通过的制度,那么法院系统也会本着对法律和制度的尊重,尽量尊重这份“协议”。(注意,“尊重”和“负责”是两个概念。)因此如果法官没有感到较有必要调整(譬如用量刑系统算出来的刑期显著高于或低于该量刑建议的刑期),一般不会主动询问检察官是否需要变更指控,而是会尊重检察官的意见。法官如果想给出不同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期,要进行较为详细的释法说理。

6.作为辩方,必须首先明确两点:一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受到限制的;二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官仍然有自由裁量权。那么相较于不存在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有何变化就非常重要。依据我的经验,认罪认罚案件,如果当事人的从宽情节全都是法定从宽情节,那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情况不会有太大变化;如果存在部分酌定从宽情节,那检察官和法官对于“具体能从宽多少”的认知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即便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还是最好由律师继续跟进。当然,认罪认罚案件中,只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几乎是不存在的,譬如大家常说的“认罪态度好”其实不是一个法定的从宽情节,而可以被理解为经常和认罪认罚这个“法定从宽情节”一起出现的“酌定从宽情节”,因此审判阶段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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