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拉新推广佣金排行榜[优惠卷推广平台是怎么做的]

随着电商行业竞争加剧,积累客户数量,提升用户粘性和活跃度,电商往往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例如,发放优惠券,以低于与合作方的结算价格销售等。那么,电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以及对于电商亏损的部分应该冲减收入还是计入销售费用呢?

一、案例背景

A 公司为一家电商平台,商家(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商品,自行定价,直接发货给买家,并自行负责售后服务,A 公司代为收取款项。A 公司”作为代理人,通过向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赚取收入,服务费比例为交易金额的 5%,A 公司将代收款项扣除服务费后支付给平台商家。A 公司为了推广平台,向买家提供优惠券。例如,某买家购买了 300 元商品,使用优惠券后可减免 10 元,即只需向 A 公司支付 290 元,而 A 公司需要支付全额价款 300 元给商家,在支付之前 A 公司会扣除平台服务费 15 元,最终支付给商家 285 元。

问题: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上述 A 公司提供给买家的优惠券应当冲减 A 公司的收入还是作为 A 公司的销售费用核算?

回复:应作为A公司的销售费用。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A 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商家为 A 公司的客户,考虑到买家并未购买 A 公司的服务,也不是新收入准则第十九条所述的“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因此可以认为买家并非A公司的客户。对A公司而言,向买家提供满 300 减 10 元的优惠券,目的是为了提高 A 公司平台的知名度,增加 A 公司平台的流量,本质上是 A 公司的一种宣传推广行为,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因此应将10元计入销售费用,A公司的客户商家仍然实现了300元的收入,A公司从商家获得的收入为15元。

综上,新收入准则下,对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会计处理结果,而不断创新的商业环境下,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按照新收入准则,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该案例中,平台的作用是为商家提供销售的渠道,向商家收取佣金,买家购买的是商家的商品,而不是平台的服务,因而倾向于认为买家不是平台 A 公司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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