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普法】互联网遇上《民法典》| 网络二手交易中的那些“坑”

二手货物以次充好,平台该不该管?找谁退款?网购遭欺诈,三倍赔偿合理吗?构成欺诈的条件是什么……网络二手交易中的那些“坑”,你真的了解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互联网遇上《民法典》之网络二手交易中的那些“坑”。

案例:网购二手笔记本 遭遇欺诈获赔

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一台笔记本,卖家陈某说,电脑是从官方渠道购买的,外观完好无损,充电循环次数仅80次,王某很满意,很快下单购买。收货后王某发现电脑与网页描述有很大出入,且电脑无法正常充电,进行售后检测发现电池已膨胀,机器也被拆过,王某认为卖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陈某认为,自己是在校大学生,不属于经营者且仅是处理二手物品,没有盈利行为。二手商品不同于有质量保证的一手产品,故请求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询卖方陈某交易记录时,发现其在二手交易平台不断地交易二手产品,其中还涉及类似同款产品交易,盈利目的十分明显,最终认定陈某为经营者。

如何确认卖方是否为经营者?

从两个方面去判断,第一是卖方从事这样的行为是零星的、一次性的,还是客观上具有持续性售卖的行为;第二是卖方是否有想盈利的主观意图。

《民法典》第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信息来源: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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