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球手一体,球手一体算打手吗?本文详解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球手一体”这个概念。

这个问题其实很多朋友一直都有问起,之所以迟迟没有动笔,是因为FIBA规则本身没有对“球手一体”进行定性,临场实践中又涉及到尺度的影响。感觉水平不够,不敢写。

但是想想很多营销号都在“科普”球手一体了,我一句话不说也不好,所以勉强写上一篇。将来如果发现认识有偏差,大家请自己负责吧。

我们先从NBA规则(注意是NBA不是实战)入手。NBA对于球手一体的概念是有规则原文支持的:

规则解释Ⅱ-A-1:当手与球接触时,手被认为是“球的一部分”。因此,防守方接触一只正与球接触的手是合法的。

所以NBA的球手一体理论上很简单,手(指的是手腕以上的部分)和球接触时,防守打到手就认为是打到球,这不是犯规。

看一个NBA Video Rulebook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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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球员因被对方打手而导致球出界的案例。当球员手上的任意部分和球有接触时,手的这部分被看做球的一部分。视频中这一球,加内特手在球上,此时加索尔打了他的手背。根据规则,此时拍打接触皮球的手被看做是拍打篮球。又因为加索尔是从后方打“球”导致球出界,因此凯尔特人队将重获球权,并在球出界处发球。

但是具体到我们实战用的FIBA规则就麻烦了,事实上,你翻遍FIBA规则和裁判法也不可能找到“球手一体”这几个字。

台湾的吴喜松国际级曾经给裁判区JR回复过他个人对球手一体的理解(有营销号把吴老师名字抹掉,说这句话是NBA和FIBA的官方规定,这是不对的):

对持球的手腕部以上,手背,手掌,手指,完全是为了去抢断球,可以触及。打在手臂上永远是犯规。对投篮动作持球的手是有一定保护的。

既然规则没有提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解释?这个解释究竟在表达什么观点?这里就要求我们理解几个规则原则和精神:

有利无利原则(Advantage/Disadvantage):

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申遵循和权衡下列基本原则:

•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的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未置对方队员于不利。

•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自由移动原则(Freedom of Movement):

• 对于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有球队员或无球队员,自由移动原则都应整场适用,场上任何队员的非法接触影响到对手RSBQ(Rhythm, Speed, Balance,Quickness即节奏,速度,平衡,加速)中的一种,即可判定为犯规;反之如果一次非法接触并未影响到对手RSBQ中的任何一种,则不宣判犯规。

所以有: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球手一体,在FIBA规则体系下并不是明文,而是上述规则原则和精神的延伸。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明确的——这些原则和精神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个高等级裁判(不是指那些规则都不熟的初级裁判)都会应用它们去进行判罚。实际上,现代高水平篮球比赛中球员的手普遍很大,当球员双手持球时,防守队员几乎不可能完全不触及手去抢断球。那么这里就必须贯彻有利无利/附带接触的概念来判定了。

在防守持球的场合,防守球员去尝试抢断进攻队员手里的球是被鼓励的,因为抢断往往就意味着快攻,快攻往往就意味着精彩的比赛。裁判应该重点观察防守队员抢球的手与持球队员接触的部位,在没有身体接触影响RSBQ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干净的切掉球,然后触及了手;或者主要是打在球上,附带的接触了手,裁判理应宽容这一附带的接触。

举个例子,进攻球员拿到篮板放下来,被防守队员切掉;或者进攻队员上篮的时候把球暴露出来,被防守队员切掉,这种时候裁判就要根据上述原则去判定有否犯规,而不是仅仅依据“碰到手没有”来判定。

来看一个最典型的球手一体案例:持球者将球暴露,防守队员迅速且干净的断球,接触发生在手腕以上。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手部接触,这个球仍然是合法的抢断——当然这里也顺便也吐槽一下“双手抱球不能抢”的野球场奇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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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防守队员是先对持球队员的手部施加附加的动作获得利益,例如拉住、抓住持球者的手然后再去抢球呢?这显然是非法接触带来了利益,应该判定为一次犯规。

那么有朋友可能会问了,要是手触及球时,连手带球一起拍掉,球手都有明显的接触,该怎么判定呢?这个我就不敢说了,看临场吧。

上述的原则也适用于投篮。干净的封盖,球拍出去之后才碰到手,或者整体按在球上附带的接触了手,这类附带接触是可以被宽容的。但是,临场尺度上,对投篮的保护一定比对持球的保护要来得严格。也就是说,同样尺度的一次球手一体的触及,断球时,被吹犯规的可能性最小,其次是封盖上篮,打在跳投的手上被吹的可能性则是最大的。

下面两个球是欧洲篮协给出的判例,防守队员附带的接触被忽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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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NBA的案例,在FIBA规则下争抢篮板球时,A1打到触及球的B2的手使球出界,应该怎么判呢?

理论上,FIBA规则认定最后触及的队员使球出界,因此不是B2出界,就是A1犯规。但是毕竟这种没有建立球队控制的犯规,次数到了是要罚球的。所以临场实践上,裁判多半也是按照球手一体处理,默认A1使球出界,给B队球权的。这样更加有利于比赛的流畅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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