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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人员如何宣誓?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议员、各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该条规定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在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详细阐述《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具体含义和要求。自《解释》颁布以来,特区政府一直在研究如何有效落实《解释》的精神、原则和内容规定,研究是否需要修订本地相关法例。
目前,香港本地法例只规定了誓言内容,但没有明文规范宣誓的方式。另外,就公职人员出任公职前拒绝或忽略宣誓,或出任公职期间违反誓言的情况,香港本地法例亦未有明文规范有关的处理机制及法律后果。
律师进入法庭应不应该安检?
这是我们法律的一个小小的漏洞,导致实践中不太好处理的情形。
确实规定:依法进入法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不需要接受安检。
但是注意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不用安检,而是依法来履行职务的律师不用安检。
比如说来替当事人出庭的律师,当然是不用安检的。
但是如果那个律师只是来旁听呢?那他就不属于前来履行职务的律师了,就是应当接受安检的。
但是问题在于:门口的法警或者保安,他怎么知道这个律师是不是来履行职务的呢?
当然有人说,来出庭的律师可以出示传票,律所的公函等等。但是如果不是来出庭,而只是来立案或交其他材料的律师呢?那他前来的日期和传票上的日期就是对不上的,这得如何证明他是来履行职务的呢?
当然他可以拿出微信聊天记录、和法官通电话的录音之类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是来履行职务的。
但是有那工夫的话,为什么不索性接受安检然后马上进去,不是更省事吗?
所以规定的这个条款其实是存在挺大漏洞的。真要执行起来很啰嗦。因此现实中,有的就是看到律师证就不用安检直接放行。还有些就是不管你是不是律师,反正都要安检再进去。
先看看法律规定:
《人民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根据这个规定,很明显是对履行职务的律师,登记证件后免检。
但是这一规定,各地执行的尺度并不一致。
例如,有的有律师专用通道,律师持证可以免检;有的即使是律师也要进行安检。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12月4日,82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等几十名律师到某出庭辩护,遭遇的不平等对待,被两次要求进行安检,并不允许携带手机入庭,从而引发了律师的。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朱孝顶律师也曾因拒绝接受安检被某法警驱逐。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本来是在诉讼中履行职务的律师应当登记证件免检,而不是履行职务的律师(例如作为亲属旁听的律师)就不应当免检。因此,在律师进入法庭的时候,应当甄别律师是否履行职务(例如持有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和律所的介绍信),否则的话不应当免检。
另外,根据这个规定的原则,笔者认为单独将律师履职列入免检范围似有不妥。既然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免检,那么履行职务的公务员、教师、军人也可以免检?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免检的理由划定免检的范围更合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