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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判决能在香港执行吗?
可以,但该判决必须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即当事人为解决民商事争议,在2008年8月1日后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申请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提交(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三) 作出终审判决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四)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能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香港和大陆之间有司法协助安排。这些安排包括在民商事案件中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判决。但是,具体执行过程可能受到香港法律制度的限制。
在大陆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向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将根据本港法律和相关司法协助安排,对大陆判决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范围进行审查。如果香港认定大陆判决符合要求,它将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可以执行。
1. 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和立法,大陆的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
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存在协议和安排,确保了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衔接和互认。
2. 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同时也承认中国大陆的地方的判决。
因此,如果大陆作出判决,并符合香港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它可以在香港得到执行。
3. 这种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受到香港的法律监督和审查。
如果有争议或异议,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适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申请复核。
关于大陆判决能否在香港执行的问题,我用三段式来回答:
第一段,说明大陆和香港司法管辖权不同:大陆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两地分别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香港的执行力仅覆盖香港地区。
第二段,分析大陆判决在香港的效力: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协议》,大陆的判决不能直接在香港强制执行。需要经香港确认后,由香港发出执行令。
第三段,提出执行的法律程序:如果想执行大陆判决,需要申请香港确认判决结果,确认后向香港申请强制执行。经香港核实,发出相应执行命令,才能在香港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大陆判决不能直接在香港执行,需要通过香港的确认和批准,才能实施强制执行。需要注意两地之间的司法管辖权区别。
能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判决可以直接申请在香港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