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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谁提出的?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 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 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法学家孟德斯鸠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权分立(separation de trois pouvoirs)的观点和主张,指出 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利分别应该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 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衡,这一体制分分别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法国宪法中得到确认。
由来:
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 权力分为立法权、行 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 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 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 ,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 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 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 。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 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 不完全分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 的政治实践中,三权分立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即使是在美国,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 力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
英美哪个先开始三权分立的
把 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 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 。
美国是在1787年
英国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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