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乡镇敬 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乡镇敬 院以及乡镇敬 院怎么样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乡镇敬 院属于什么正股吗
1、是。
2、乡镇是 最基层的政权机关,也是 最基层的政府行政政关。乡镇敬 院是乡镇政府设立的专为 人养 生活服务的直属单位,属于公办公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建设及管理服务等经费按事业单位性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3、乡镇敬 院是政府出资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为解决 人生活、学习、日常照料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乡村养 院的相关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 院事业的健 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 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 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 院。
第三条敬 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 养 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 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 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 院工作的 ,把敬 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 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 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 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 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 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 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 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 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 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 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 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 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 。3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 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有关五保供养和敬 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 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 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 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 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 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 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 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 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 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4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 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 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 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5
第五章生产经营编辑第十九条敬 院 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 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 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 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
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 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 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 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 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 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 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 养 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 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 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敬 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