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逾期未还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B与A通过网上信用贷款系统签订的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A按约履行了贷款的发放义务,被告B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39 703.3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罚息2 819.01元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网络贷款逾期未还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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