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场监管对电商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意见

为有效规范我市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障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治理集中促销期间各类市场顽疾,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如下:

石家庄市场监管对电商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意见

一、突出问题导向,做好自查自纠

全市各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以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虚假打折误导消费者、不公平格式条款、“刷单炒信”等方面,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相应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格审核机制,加强平台治理及对平台内网店促销商品的清查,防止侵权假冒、“三无”等产品进入网络市场销售。加强对“双十一”等集中促销活动的内部合规审查和风险点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促销行为,做到“十个禁止”

全市各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要求,做到“十个禁止”:

(一)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禁止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三)禁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使用“销量第一”“全网最低价”“仅限今日”等表示。

(四)禁止不明示或模糊标示优惠活动的限制使用范围、时间等附加条件。

(五)禁止先涨价再打折,虚报特价揽客;

(六)禁止违规开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禁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八)禁止限制、排斥经营者参加其它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

(九)禁止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网店)售卖野生动植物、“电子烟”、“专供”“特供”商品、军警服等违禁品。

(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规范直播营销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网络直播者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

(三)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四)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得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五)禁止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各项规定,严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严禁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严守法律底线,积极配合监管

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认真遵守《电子商务法》的关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报告平台自身发现的有关违法经营的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以致用,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摆,及时纠正。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自觉承担起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共同营造我市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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