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具发票时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开具发票时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票开具和销项税额计算息息相关。一是企业对外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差额征税),不论是否已开发票,都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二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三是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四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同时,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操作中要引起重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前面说的很全面了,我来说说需发票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法律后果: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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