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强制执行其实很难执行)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本人亲身经历过这些问题,最多的时候,一天九个债权人起诉开庭,法院执行局通知单最多的名字就是本人,对于负债累累的创业失败者,可以来说,到这个时候,基本你啥也没有了,不要庆幸你能保留什么财产或者资产,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下,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澄清本人不是律师,更不是法院工作者。

1、当判决书送到被告手里15天内为执行期,超过15天没有判决书没有执行,案子直接到了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局接到这个案子,大部分做二个准备,第一暗中调查被告所有的资产情况,资金情况,往来情况,收入情况,应该在短时间内,就把被告的情况摸透,在做下一步打算,第二是通知被告过来协商处理,有钱的给钱,没钱的,需要写还款计划,写不了的,需要承诺何年何月处理此事,执行局要求的是尽快结案。

2、如果判决书得不到解决问题,执行局也无法去执行其他可执行的资产和资金情况,原告可以在二年内有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包括拘留,但是拘留法律有明确的说明,被告有执行能力且不执行判决书的判决,法院有强制执行行政拘留15天的权利,但是只有一次或者每年一次的权利,大部分都是一次执行权利。

3、当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时候,被告没有资金执行,法院只能把被告上失信人黑名单,限三高,银行卡只能进钱不能出钱,微信也是只能进钱不能出钱,出钱只能是法院司法划拨有这个权利,你名下的财产和其他不动产,法院会进行冻结,包括名下唯一不动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前提,必须解决被告5年的居住问题,如果被告已婚人士,名下的不动产只能执行50%,另一部分属于妻子拥有,因为你债权如果是家庭所用,妻子的财产也要执行,如果你的债权属于个人生意,妻子没有连带责任,法律是保护妻子的资产的。

总结下,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欠债人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有偿还欠款义务,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原告名下的资产可以来说,就不要枉费心机去规避和逃避,尽快处理完债权债务问题,其他的自己还可以购买,但是一旦法院上了失信人黑名单和限三高等问题出现,可以来说就会出现举步艰难的地步,发展和东山再起确实很难,写道这里,我觉得我们之所以很多出现大量债权债务问题,其实不懂财务知识和财商知识最为明显,不懂得风控措施,不懂得现金流管理,才导致出现债权债务,因此希望看到文章的老铁多学习财务知识和财商、财道知识,防止自己以后还会出现这种债权债务问题。

第一、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有很多种,当电话、快递、现场送达等方式难以送达时,法院通常会公告送达。通常而言,信用卡还款逾期案件都是批量案件,一个银行委托一名律师处理几十上百个同类案件,这些案件往往也是一个法官办理,如果法官逐个打电话或发快递送达诉状、判决,那么不同案件送达情况不一导致案件开庭、裁判时间也不同,增加他们的工作量。所以,可能对这批案件都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此外,现在很多银行的借贷业务(如河南中原银行永续贷等)所签署的合同都做了强制执行公正,当贷款人恶意逾期、长时间不还贷时,银行可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起诉、判决。

第二、被执行后,你需要积极去法院找案件执行法官沟通,并主动履行判决书载明的各项义务,向银行还钱,可能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如果不积极履行义务,就要去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自己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是否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在名单上,这将限制你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出入境、高消费等。同时,法院也会对你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你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汽车等财产,并评估拍卖。

无论如何,积极还款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希望可以帮到你。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积极找申请执行人商议履行方法。否则,法院会强制执行的。

这种情况,建议这样处理。

1、及时通过书信、电话或会见等途径将执行通知书内容告知被执行人本人,征求本人的处理意见。如果本人同意委托他人处理,可以签署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处理。

2、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执行局分管法官。

3、如果拿到被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后,及时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局法官接洽,就有关问题协商处理。一般可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办理结案处理。

4、如果对执行通知书不理睬,可能会有比较严重的后果。

法院可能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把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法院可能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进行处置。

有可能被执行人刚出看守所,又被拘留罚款。

如果被执行标的和当事人拘留的案件是同一个案件,将来被执行人被判刑的话,不积极履行,减刑假释会受到严格限制,首次减刑会推迟,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会拉长,每次减刑幅度会压低,假释有可能不批准。

以上回答供参考。

有异议申请没有异议配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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