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金可以退吗(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退?)

应网友的要求,写一篇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文章,我就先写公安机关程序中的明规则和潜规则吧,以后还会写检察院和法院相关的,最后会再来个汇总,内容会详细解读法律的规定,也会对现实中一些丑恶执法现象予以揭示,阅读过程可能会引起部分读者不适,请谨慎阅读,确保不失对法律的信心。

保释金可以退吗(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退?)

随着社会的文明与法治的进步,非羁押诉讼逐步推进,对非暴力等恶性重大犯罪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被广泛使用,有时候案件侦办机关对证据不足而侦查羁押期限已到期的嫌疑人也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一、有几种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是这么规定的,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在现实生活中,请大家听好了,如果案件侦办机关让你提供了保证人,又交纳保证金,这是绝对违法的,而且这样的法律手续是办不出来的,为什么?因为现在公安机关办案是在办案系统中走程序,而两种取保方式只能选一个,对于没有走法律手续的保证金,很可能就是落到个人腰包了,这是我们法律所不允许的。

保释金可以退吗(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退?)

二、保证金数额有规定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潜台词是什么呢?也可以说是公安机关有决定权,这个时候有关系就真的能派上用场了,有关系的拿的保证金就会相对可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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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金交给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确实我们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保证金必须交到银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是被要求交到办案机关,为什么?因为法律程序设计有问题啊,在取保候审手续办理和呈请领导审批的时候,办案机关给银行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同时办理出来的?你能想象办理取保候审后谁还再去交保证金吗?所以办案机关一般都 会要求交到办案机关来确保流程顺利完整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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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原文引用下这两项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对,就是这些规定,如果违反了就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都会根据这些规定是否有违反的情况,有很多人会说我没有违反这皯规定啊,为什么还是被没收了啊?真的是这样吗?在取保候审12个月的时间里,公安机关会查询你的出行记录和适时对你传讯,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就可能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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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收保证金有程序规定吗?

肯定是有程序的啊,而且还是相当的严格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负责人一般就是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啦,这些手续办起来还是相当严格的,要有单位领导、法制审核、局长签字等等。

此外,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是不是很严格,对啊,所以一般公安机关没收时也烦,还不如退还。你不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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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还保证金为什么没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看看退还保证金多简单,对吧,但是这里面有个严重的问题,就是银行不懂法,他只认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而这个保证书又是办案单位出的,如果办案单位想拿到这个保证金,他是可以做到的,银行没有限制,当事人因为怕被侦办机关揪小辫子也会唯唯诺诺,这就是漏洞。

六、解除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上面的规定看明白没,好像少说了保证金的事,对啊,就是少说了这个事,我们能怎么办,其实这个是必须要退还的,只是这么明白的事,个别执法者装糊涂,导致软弱的当事人保证金死得是不明不白。

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是法律的规定,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就可以到银行领取保证金,但银行还是认公安机关的退还保证金通知书,能怎么办?期待法律与规章衔接更紧密吧,也希望我们的当事人坚强起来,勇敢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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