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

现代社会,大家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敏感、重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是一对矛盾,往往保护了这个,就侵犯了那个,成了个两难的局面。比如,当某人身患某种传染性疾病的时候,如果公布他的病情,算不算侵犯他的隐私权?但是不公布,对其他公民的安全可能是一个威胁,是不是又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呢?

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什么是隐私?简单说,就是不愿公开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秘密。对此,不同人的看法很可能差别很大,一方面是出于个人意愿,一方面是基于对其公开是否损害自己利益的判断。比如同性的性取向,有人觉得是隐私,生怕别人知道,有人则可以公开“出柜”,甚至在很多国家还有同性恋节日、同性恋大游行,大家并不觉得是一个需要藏掖的事情。所以,隐私的范围因人而异。只要是属于完全个人事务的,无论什么事,是否是其隐私,应由个人说了算,而不是由他人来定义。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可能按照不同的人自己对隐私的理解去确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这个秘密是否公开有没有影响到他人或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不管它是“私事”还是“公事”。比如,对于政治领导人物,很多国家都会要求他们作财产的公开,对于一般人而言,被打听收入多少,这显然是对其隐私的侵犯,至少是一种冒犯,但对于手握权力、担任公职的人,这就成了一个义务,公众有权知晓,不然公众的权益就可能受损。还是拿个人的财产为例,我们常说不能“漏财”,要“藏富”,因为一旦泄露,可能遭至损失,但是在面对税务部门的时候,那就必须公开,不能作为秘密,否则便是违法。所以,所谓对隐私的公开,也是有区别的,其范围的大小是与其影响的大小相适应的。也就是说,对一个人的隐私,如果不公开它就会伤害到谁的合法利益,那就应该告诉谁,但这个被告知者就只能自己知晓,而没有权力再去广而告之。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单位、人把合法获取的客户信息售卖他人牟利是一件犯法的事情的原因。

综上所述,是不是隐私由自己说了算,是不是要公开,在多大的范围公开,则是由公众说了算。谁代表公众?只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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