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菜鸟驿站要什么条件(新交房小区能不能开菜鸟驿站)

来源:青岛信网信网11月27日讯(记者 王田)近日,李沧区一小区的业主反映,该小区5号楼1楼开设了一家菜鸟驿站,虽说是取快递更方便了,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该业主表示:“菜鸟驿站能否可以开设在居民楼里呢?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难道不需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吗?”当前诸多业主的诉求为该驿站可以尽快撤离,信网(0532—80889431)也通过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了解到,该菜鸟驿站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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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27日讯(记者 王田)近日,李沧区一小区的业主反映,该小区5号楼1楼开设了一家菜鸟驿站,虽说是取快递更方便了,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该业主表示:“菜鸟驿站能否可以开设在居民楼里呢?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难道不需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吗?”当前诸多业主的诉求为该驿站可以尽快撤离,信网(0532—80889431)也通过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了解到,该菜鸟驿站的开设需要提前告知相关业主。

住宅楼里开了家菜鸟驿站

王女士是李沧区一小区的业主,她表示近期该楼的1楼开设了一间菜鸟驿站,来来往往取件的人多了,有噪音不说,也增添了安全隐患。“再就是防疫期间这么多人出入5号楼,并不是很合适,住宅更改为商业这种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也是应该征得我们同意的。”

根据该情况,信网查询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中第279条写道: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什么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呢?信网了解到,根据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不同,而具体确定。一般而言,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楼内的其他业主,都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对于该情况,该菜鸟驿站的负责人表示,门店已经按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且按照菜鸟驿站官方要求申请的门店地址,于10月27日入驻至5号楼,此前未向物业进行备案。对方称,在此之前并不了解需要征得该楼业主的一致同意,并表示目前因四期的入住率并不高,每日快件量较少,控制在200至300个之间,仅在“双十一期间”有较多快件堆放至楼道,可能对业主产生了影响。“撤离的话目前来看不可能,因为我还住在这,如果业主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跟我商量,都可以积极改正。”

菜鸟驿站入驻居民楼,并表示未向物业方进行报备,对此,信网联系了物业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称今年10月份,确实有菜鸟驿站从3号楼迁至5号楼1楼,但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对方只要有相关资质材料,并且合法经营,无需向物业方进行报备,物业只向其提供正常管理服务。“之前确实有业主问过我们,能不能管这事,我们也却是管不了,如果说产生噪音了,或者是单元门总开着,我们才会去进行监管。”

菜鸟官方称:由物业代理

对此,信网与菜鸟驿站官方人员获取了联系,对于驿站分点的选址要求,对方进行了解答。首先,驿站开设地点主要集中在网点房、写字楼以及住宅楼等区域,其中写字楼须在4楼以下,住宅楼仅能在1楼开设。其次,菜鸟驿站不可设置在花圈寿衣店、成人用品店、垃圾回收站以及厕所旁边。“但是具体的话还是要以审核为标准。”

其中对于住宅楼驿站开设方面,信网询问菜鸟驿站官网是否会征求相关民意时,对方则表示协调工作主要由物业来做。“开设菜鸟驿站要求是物业允许才可以开的,业主的工作尽量让物业代表菜鸟驿站去做。物业出面的话,会更好的协商,据我们了解物业这边挨家挨户协商过,放个大喇叭之类的,其中大部分业主是同意的。”

但是,物业向信网表示不认可该说法,称不存在上门征求民意以及“大喇叭”告知业主等行为。

而针对《民法典》第279条中体现的内容,是否作为菜鸟驿站在住宅楼开设分址的前提条件,并且官方是否设有相关明文规定时,菜鸟官方则表示并不了解,需进一步核实后进行回复,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相关来电。

城管局:“住改商”行为需要告知业主

根据该菜鸟驿站“住改商”的情况,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物业办告诉信网,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是需要对存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告知的,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刘乔乔律师表示,开办菜鸟驿站时,站长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签字确认等。但目前事件已发生,并且相关营业执照已经办理,在没有扰民情况发生的前提下,物业方确实不存在所谓的监管责任,现在业主要求驿站撤离较为困难,当前业主仅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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