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起侵权官司葛优几乎全胜

近日,著名喜剧演员葛优的举动引发外界关注。3月16日昆明航空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致歉声明,为该公司2016年发布文章中使用了葛优的配图,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道歉。实际上这已经不是葛优第一次为肖像权维权,B站、海信、网易、搜狐等大公司都曾因在文

近日,著名喜剧演员葛优的举动引发外界关注。3月16日昆明航空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致歉声明,为该公司2016年发布文章中使用了葛优的配图,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道歉。实际上这已经不是葛优第一次为肖像权维权,B站、海信、网易、搜狐等大公司都曾因在文章中使用了葛优的肖像图片被起诉,有的公司就此道歉和赔偿。

544起侵权官司葛优几乎全胜

 

▲昆明航空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的致歉声明。 图片来源:昆明航空公号

多家大公司被葛优起诉

葛优对大公司的起诉,一直是网友关注的焦点。仅是今年,葛优已经多次为肖像权与大公司对簿公堂:今年2月,葛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B站的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理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多家媒体报道葛优代理团队主要针对的是B站的二创中有葛优躺等图片侵犯了肖像权;今年3月,葛优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海信集团因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配图文章,擅自使用了4张葛优肖像图片,海信集团因侵犯肖像权被判在涉案微信公众号道歉,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1000元。

被葛优控诉侵犯其肖像权的大公司不止B站和海信,上游新闻记者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网易和搜狐也曾被葛优起诉。

2022年7月,葛优起诉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狐说VR,发布了《亲爱的VR粉们,今天你葛优躺了吗?》的配图文章,不经授权使用了葛优的肖像图,结果一审搜狐被判在狐说VR登载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同样是2022年7月,葛优还起诉了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槽值中,发布了标题为《62岁葛优坐出租车:年轻人,都不认识我了》的配图文章,使用了19张葛优肖像照片,还植入了多个广告宣传内容和二维码,结果网易一审被判在微信公众号槽值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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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状告搜狐公司侵犯肖像权,一审获赔2000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赔偿金额最高3.5万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葛优的法律文书多达1488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葛优控诉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道歉、赔偿的裁定书或判决书,有的法院做出了判决,有的案件被告与葛优和解终止了诉讼。

从这些公布的法律文书来看,葛优大多委托了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起诉讼。上游新闻记者查询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发现仅是今年2月-3月,有关葛优的开庭公告就有8场,全都是网络侵权案;平台里有关葛优的法律文书多达1007篇,被起诉的公司天南地北都有,包括扬州、上海、北京、西宁、宝鸡、苏州、重庆、武汉、乌鲁木齐、厦门、成都……

从赔偿金额来看,多起诉讼索赔金额为15.5万元(14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维权成本),不过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与索赔金额差距较大。在记者查阅的案例中,判决赔偿最高的是网易赔偿的35000元,最低则是海信赔偿的1000元,其他有赔偿2000元的(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3000元的(西双版纳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赔偿4000元的(重庆铜梁同德医院)、赔偿5000元的(无锡亿百公司)、赔偿5600元的(重庆诚邦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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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葛优有1000多起诉讼案件。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有机构专门帮明星维权

在查询葛优的相关维权案件中,上游新闻记者还发现:杨幂、肖战、迪丽热巴等明星均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起过类似的侵权诉讼,其中杨幂有116篇法律文书、肖战有47篇法律文书、迪丽热巴有90篇法律文书……

这些平时忙着拍戏、上综艺、赶通告的娱乐明星,怎么会花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圈内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些维权都不是明星本人亲自去找律师维权,北京有专门的机构做明星的批量维权,他们把明星的法律授权拿到以后,就可以做全网检索,检索到侵权行为之后就直接通过律所到互联网法院批量起诉,然后走法律流程索赔,这已经成为一门生意了。

就明星屡屡通过诉讼维护肖像权获得赔偿的行为,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他认为: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删除了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所以只要是公司发布的文章中,没经过明星同意使用了他(她)的肖像图片,就很容易侵权。这种诉讼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原告(明星)几乎没有什么败诉的可能。

如何避免侵权?张公典律师表示:除了找明星及其经纪公司获得肖像权授权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进行肖像权的五类合理使用。第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第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同时,我还建议在使用明星图片时标注一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这样可以减少侵权的风险。

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明星图片很容易被明星索赔,网友对明星图片和视频的二创、剪辑自然也很难免责。张公典律师提醒:二次剪辑不仅容易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特别是通过二次剪辑盈利的公司和个人,所以我们建议应该取得相关方授权后再进行创作。

最后,张公典律师还提出了一个观点:现在明星通过大量诉讼维权索赔的行为,已经把法律诉讼当成了谋取利益的手段,这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我认为应该像规范职业打假一样,规范这一种行为,避免明星维权成为一门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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