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江苏省发布最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以下事业编制人员,可以直接调任公务员。
一、调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应当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可以看出调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参公管理的不行,必须是非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2.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公务;
3.只有管理岗和专技岗才可以,工勤岗不行。
二、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资格条件这块,主要是要求具备相当的工作经历和认知资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调入机关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其他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调入机关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情形以及国有企业其他相当层次领导职务人员调入机关的,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
(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与拟调任职务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等级,或者符合提拔担任拟调任职务职级的基本资格条件。
(三)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另外,对于年龄,也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1.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3.调任县级和乡镇(街道)机关(不含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4.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对原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到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调任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这些人员不得调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调任程序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虽说这只是江苏省的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但是非常具有借鉴性,可以预见的是,其他省份在事业编制人员调任公务员这块,基本上也是这样的路数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