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

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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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怎么鉴定兼职与全职
  • 在公司两年未签合同、未交社保。已申请仲裁公司却说是兼职不
  • 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 一、劳动仲裁怎么鉴定兼职与全职

    法律分析:一般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中会写明劳动者是兼职还是全职。所以劳动仲裁需要鉴定劳动者是兼职还是全职时,只需检查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在公司两年未签合同、未交社保。已申请仲裁公司却说是兼职不

    已经申请仲裁,那么在仲裁的时候,如果单位指出是兼职,必然要出具证据。

    建议你自己私下寻找一些证据,例如工资条、单位材料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不用着急,不用自己举证;
    法律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单位主张,说你是兼职,则应由单位来举证证明你是兼职,你只要在仲裁庭上,一句话就可以否认了,只说单位的举证与你的仲裁申请没有关系,即与本案无关,即可以了。
    你的仲裁申请,有证据(税及业务证明),因此,可以要求一切劳动法所给予你的权益,包括未签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支付你双倍工资事宜。
    不交社保的事情,建议你不要申请仲裁,与你没什么利益可言。
    只要求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产假工资等即可。
    补充:在你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仲裁时,你一定要说明你就是该公司的员工,不是兼职,不存在兼职的事情,一口咬定,单位不与你签定劳动合同,你的个税证明和其它业务证明,已经证明了你的工资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针对你的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足够了,至于单位胡绞蛮缠,你在仲裁庭上直接否认其证据的法律效力就可以了,直接说其与本案无关就可以了。
    另外,在劳动仲裁时,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表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对于单位到时在劳动仲裁庭拿出的临时编的东西,你就说没有见过就可以了。
    如果说是兼职的话,上班时间不超过每天4小时,如果超过了那么将是全职计算。
    你搜集一下你的上班时间记录,这个将做为你的有力证据。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05]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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