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计划(共含17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珍珠云”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6765-文章标题-1

篇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善已竣工项目配套设施,对达到入住条件的及时安排入住,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我办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加快推进新建工程

20,县住保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上级目标任务下达,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任务40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780户,其中:基本建成900套,竣工995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共计900户(其中中低收入住房租赁补贴200户,低收入租赁补贴700户,比新增中低收入租赁补贴200户)。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按照《县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并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常态化。计划安排90套公租房房源定向出租给工业园区企业农民工租住,并严格按照相关保障标准和程序入住,加强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

二、继续推进续建工程

公租房和祥苑四期公租房建设规模10300平方米共196套;总投资2421万元,该工程在完成立项、地勘、设计、预算、评审及招标工作后,203月初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全部主体施工及内外墙装饰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号庄园”开发项目中配建104套公租房,目前已完成基础施工,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在“颐和兰庭”三期开发项目中配建180套公租房,基础施工已完成,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在乡镇修建教师周转房60套,年7月开工建设,目前已部分完成改建,新建部分主体施工完成,正在进行内外墙装饰;

棚户区改造b区正在进行基础施工,户区正在进行主体施工,财富广场正在进行施工;

年县住保办将按照省、市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措施和计划,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将如期全面完成。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定会成为群众满意的放心工程。

篇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报告

近年来,我区在市民生办的关心支持和倾情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逐年推进、改善民生”的思路,立足实际,创新方式,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将我区20xx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报告于后: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上级下达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共7700套,14个项目,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12个7100套80.2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项目2个600套3.6万平方米。截至20xx年12月底,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全面完成年底目标任务。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7469万元,区级财政配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46900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合力推动。一是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在区级相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协调组、质量监督组、技术指导组,全程督查指导工程建设。三是组建了区城镇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专人专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二)持续加大投入。一是在区级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安排足额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仅20xx年区级财政就投入建设资金4.69亿元。二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从出让土地收益中固定拿出10%比例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xx年筹集资金3800万元。三是部分项目采取bt等模式进行融资代建。四是在市场开发建设时,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土地出让挂牌约定条件进行市场开发带动。五是利用投融资平台,争取国开行贷款6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强力推进建设。一是优先安排、优先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20xx年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达477亩。二是切实加快水、电、路、气、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充分保障工程建设和保障对象入住需要。三是坚持领导挂联、专班负责、督促推动、考核问责等工作推动机制。四是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进度关和安全关,全面落实控制质量、控制规模、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四个控制”的.监管办法。

(四)科学分配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了社区、街道办、区政府三级审核和三级公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等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二是建立完善了住房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对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腾退,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用于住房困难家庭。三是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下步打算及请求

(一)下步打算。20xx年,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尤其是危旧棚户区改造面宽量大,总体推进不够快;随着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虽得到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但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严重制约建设进度。我区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群策群力,加快进度,务实推进,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逐个项目倒排时间表,明确各环节进度要求,全程跟踪重难点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全面加快建设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建设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障工程建设需要。三是进一步强化施工保障。对必须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坚持依法决策,集体研究、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加大拆迁工作力度,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继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监督,确保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请求事项。20xx年,我区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5000余套、建设公租房200余套,由于区级财政十分匮乏,无力解决巨大资金缺口。

篇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基本建成50套;未下达租赁补贴,公租房竣工交付及分配任务。

一、开工任务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分别是钟鸣镇安置点棚改项目200套,福安家园安置房项目300套,四季锦园项目287套,宁和苑三期项目216套,零星棚户区50套。截至12月底,四个开工建设项目1003套均已完成开工任务,其中:钟鸣镇安置点、福安家园项目已基本建成;四季锦园、宁和苑三期主体已完工;零星棚户区已完成货币化安置50户。同时,我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按月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如期完成交付和分配。

二、基本建成任务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50套即XX区零星棚户区货币化安置50户,于20xx年6月底前提前完成,50户协议扫描件已上报至市住建局,统一上传省系统。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20xx年上级未下达租赁补贴任务,我区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对象实行应保尽保,截至20xx年12月底,全区全年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6户,发放补助资金34万余元。

四、公租房竣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完成情况

20xx年上级未下达公租房任务。

篇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基础建成50套;未下达租赁补贴,公租房完工交付及分配任务。

一、开工任务完成环境。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分手是钟鸣镇安置点棚改项目200套,福安家园安置房项目300套,四季锦园项目287套,宁和苑三期项目216套,零星棚户区50套。截至12月底,四个开工扶植项目1003套均已完成开工任务,此中:钟鸣镇安置点、福安家园项目已基础建成;四季锦园、宁和苑三期主体已竣工;零星棚户区已完成泉币化安置50户。同时,我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平安治理,通过按月巡查及不按期抽查等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平安有序可控,依照时序进度要求,如期完成交付和分配。

二、基础建成任务完成环境。

棚户区改造基础建成50套即XX区零星棚户区泉币化安置50户,于6月底前提前完成,50户协议扫描件已上报至市住建局,统一上传省系统。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环境。

20xx年上级未下达租赁补贴任务,我区对相符租赁补贴条件工具实行应保尽保,截至月底,全区全年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6户,发放补助资金34万余元。

四、公租房完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完成环境

20xx年上级未下达公租房任务。

篇5: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改造户数。

第六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各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七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5)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由财政部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篇6: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中低收入百姓的民生福祉,近期,国家统计局阜阳调查队开展全市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的走访调研,调查结果显示:阜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并超额完成下达任务,但仍然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亟需解决。

一、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1、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近年来,阜阳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服务民生”的原则,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市共新增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含货币化安置)44594套,完成省政府年初下达目标任务的105.5%,其中货币化安置占开工量的55%;新增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含货币化安置)40426套,完成省政府年初下达目标任务的192.2%。

2、足额筹集配套资金。在资金投入方面,我市共收到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1434万元,地方配套筹集资金35377万元。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保障方面,全市共发放租赁补贴4913户,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分配入住率83%,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84%。,全市将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59228套,基本建成20915套。一季度,全市棚改新开工住房1.77万余套,开工率达30.02%。

二、主要做法

1、突出政府主导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了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棚户区项目建设领导包干责任制,对任务进展、存在问题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开展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范围内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现状调查,梳理核实项目资料,建立完善棚户区数据库,为棚户区改造实施提供准确的资料。三是科学编制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统筹部署。先后编制完成《阜阳市城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阜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20三年规划》、《阜阳市年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等,同时组织编制2017-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各县(市)按照总体规划部署,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方案,确保了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按计划、按步骤整体推进。

2、积极创新棚户区改造保障方式。一是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对于加快推进棚改、更好满足群众居住需求及化解商品住房库存具有重要意义,全市20货币化安置24527套,占全市开工量的55%,调研走访中,颍泉区颍河综合治理新兴、三皇、北京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率达到80%,由于货币安置率较高,该项目拆迁进展顺利,群众满意度也较高。二是充分发挥开发行金融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争取国家开发性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棚改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及安置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提高续建项目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效率,加快棚改续建项目工程进度。三是确保用地供应。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棚户区改造用地优先供应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独列出,实行应保尽保。保证棚户区改造用地足量供应。

3、强化棚户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优选施工队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和监督责任,对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发现问题坚决查处坚决问责,同时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周期。

三、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研走访了市房产局、市土地征迁办公室等机关单位和东关棚户区、南苑安置区等小区居民。调研结果显示:部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拆迁难度大、资金压力大、审批程序复杂,部分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居民生活不方便。

1、地方财政投入压力较大。保障性住房建设需地方配套资金大,扣除中央和省每套1.7万元补助资金,每套棚户区改造住房地方配套资金平均达18万余元。()加之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成本不断提高等因素,棚户区改造后续资金供应紧缺,资金不足将成为制约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瓶颈。

2、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难度大。大部分棚户区住户中,困难户、低保户、下岗户多,拆迁安置成本较高,甚至项目开工建设后,仍存在部分拆迁问题,间接制约了工程的建设速度。阜阳市东关棚户区建成时间较早,连片平房较多,居住环境较差,居住条件一般,由于该区域居住困难户、低保户较多,拆迁困难大,该区域仍然是老城区内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盲点地区。

3、审批程序有待简化。项目征迁、报批、审批程序、运作周期长,影响工程进度。阜阳市临泉路资福寺棚户区改造,由于涉及拆迁地块调整及规划方案调整,该项目从开始拆迁,原规划此项目地块以商住地块进行出让,由于要求较高,项目地块未能出让,后调整为资福寺棚户安置区,由于调整需要通过立项、报审、审批等一系列环节,目前该项目仍未完成,耗时较长,已经影响到了后期的开工建设。

4、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因土地受限,绝大多数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划选址上相对偏僻,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未能及时配套,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得不到正常保证,保障户出行不便,文化娱乐、购物场所等配套实施不能及时跟进的问题,增加了保障户的生活成本,阜阳市南苑廉租房小区建成时,道路不通,小区内及周边没有大型超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有个别小卖部等,生活设施不健全。

5、后期管理有待完善。安置小区建成后,安置点周边道路交通、就医、购物、供气等公共生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配套滞后,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同时,安置户对于物业费缴纳后,小区维护不到位,后期管理跟不上等问题也颇为诟病。在调研走访过程中,和谐安置区物业管理较为松散,公共绿地破坏严重,被业主私自占用较多。

四、相关建议

1、建议上级财政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补助资金,属地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行项目收益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建设需求。

2、完善征迁补偿政策,重点解决征迁难问题,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

3、加强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置于政府的全局工作之中,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稳妥地编制规划。项目规划既要尽可能选择市政设施健全,教育、医疗、交通便利的地方,又要考虑县区政府的财力可能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把规划制订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惠。

4、完善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配合意识,完善安置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确保安置房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交付。

5、加强拆迁安置小区后期维护,所需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筹措,确保小区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可考虑对安置区内的商铺、超市、农贸市场等资产实施 “只租不卖”模式,所得收益反哺物业管理和基础设施维护,实现管理服务可持续发展。

(文/岳? 杨)

篇7: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从我省省情出发,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政府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确保及时供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建设。

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房屋;

(三)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的保障性住房支出;

(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偿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本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支出。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当符合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市、县政府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者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市、县政府应当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政府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者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市、县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

棚户区改造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尊重群众意愿,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他贫困户,应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由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六条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的,应当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的,应当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应当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中,新建翻建或者修缮加固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之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应当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当地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县政府应当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乡(镇)建设管理员应当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并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公众公示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等。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未按照规定设置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岗在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岗在位,实施旁站式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规定并定期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户验收,并建立台账。验收应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和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检查核对,并对检查核对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1/3;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季度普查一次。

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五章 分配与运营

第二十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完善住房保障申请、联合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和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禁止向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轮候号先后顺序出租或者出售。

经审核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市、县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和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公布。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市、县安居工程管理部门申报,退出轮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四)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者季度及时发放,确保每年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重新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出售。

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结合住户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选择适合本小区条件的物业管理方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对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市、县政府应当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问责制度,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制度,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

第四十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举报或者控告,并依法及时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变化后不申报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租赁补贴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年内,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3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规定相对低廉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是指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和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

农村危房,是指农村中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危险,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险房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8: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总结

近期,全国第六个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又在各地陆续铺开,在新一个年度的安居工程审计开始之时,笔者结合自己以前年度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经历,谈几点粗浅的体会,希望对正在参加安居工程审计的同仁有所帮助。

一、做好审前谋划,为审计实施打下基础。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是重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百姓期待,并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多,做好安居工程审计是一项任务非常艰巨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居工程审计必须做好准备。一是参审人员要提前学好相关政策和法规。安居工程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审计,熟悉安居工程相关的法规是做好审计的前提条件,审计组应在审前组织学习制度法规资料,通过学习和讨论,开拓思维,寻找审计切入点。二是审计组要做好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是审计项目开展的重要环节,审前调查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跟踪审计的效果,安居工程审计工作量大,时间紧,有效的审前调查有利于提前熟悉情况,介入审计项目,发现问题。三是合理配备审计组成员。安居工程审计涉及工程、大数据分析、传统财务审计,并且政策性强,这就要求审计组人员要有熟悉工程、计算机数据分析和熟悉传统财务审计的人员,并且应配备具有安居工程审计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

二、把握关键,高质量完成现场工作。

安居工程审计的重点主要是三部分:农村危房改造、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于农村危房改造,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一是核实下达的任务和资金计划,摸清任务完成情况,抽查相关的档案,核实虚报任务的情况;二是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入户调查,核实是否有未开工,虚报套取的情况;三是通过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以及重复领取补助的情况。对于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一是核查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二是未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安全性评价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问题;三是审查是否超出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套取专项资金,以及通过虚报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编造项目资料、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银行资金的问题。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租保障性住房、采取重复申报的方式骗取住房保障待遇、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保障房闲置等问题。

三、审计方法上,要注重两个结合。

一是计算机审计与传统审计方法相结合。保障房审计范围包括财政、保障房建设单位、民政、社保、国土等部门,审计数据量大,范围广,包括大量的申请审核数据需要与住房保障中心、社保等联网比对审核,必须依靠计算机审计,将计算机审计与传统审计方法相结合。二是查账与现场走访调查相结合,由于保障房涉及建设项目、住户、村民,如果仅仅是就账查账,就数据查数据,很难全面掌握情况,必须结合现场实地调查和走访来了解真实的情况。

四、审后要督促抓好审计整改。

保障房审计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安居工程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维护人民群众住房保障权益。因此,审计出结果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计,切实促进保障房制度完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审计结果出来后,要狠抓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并且把整改落实的情况作为下年审计的内容,促进各项审计问题、建议落到实处。

篇9: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地区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

前款中所称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按照各地区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完成数,减去上年度计划任务数计算。其中,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按以下口径确定:

(一)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和当年货币化安置套数为准。对于上年度超计划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如果上年度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且已列入当年度计划任务,可视同为当年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

(三)对于经国务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或签订购买协议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为准。

第六条 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安置住房套数进行统计。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数按以下口径统计:

(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开工套数: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对于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计算核定。

(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按上述规定无法统计的,可按照上一项中的计算公式核算。

(三)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

第七条 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及时组织本地区各市、县申报资料,并汇总审核申报资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证明以及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

(四)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表5)等绩效评价有关材料。

(五)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六)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专员办应及时退回并请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抽查。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

对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4月15日之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6)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每年4月15日之前,将根据专员办审核认定结果调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篇10: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最新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地区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

前款中所称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按照各地区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完成数,减去上年度计划任务数计算。其中,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按以下口径确定:

(一)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和当年货币化安置套数为准。对于上年度超计划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如果上年度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且已列入当年度计划任务,可视同为当年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

(三)对于经国务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或签订购买协议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为准。

第六条 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安置住房套数进行统计。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数按以下口径统计:

(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开工套数: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对于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计算核定。

(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按上述规定无法统计的,可按照上一项中的计算公式核算。

(三)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

第七条 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及时组织本地区各市、县申报资料,并汇总审核申报资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证明以及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

(四)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表5)等绩效评价有关材料。

(五)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六)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篇11: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安排全市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稍后,跃涛同志将作工作报告,对具体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请大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工作形势,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群众利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我市着力打造民本政府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为33510套,加上去年结转项目4167套,共有37677套。根据上级要求,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在3月底前落实建设用地,6月底前完成征收与补偿及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确保开工率达100%;12月25日前多层建筑竣工率要达80%,高层建筑项目要完成主体结构的2/3以上;其中结转项目必须在12月25日前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的要求,对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好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中求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住房是人的生存之所,发展之基。近几年,通过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公租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了一大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仍然较多,特别是在城市、工矿等棚户区,还存在不少基础设施不配套、生活环境脏乱差的住宅群,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由于住房价格较高、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又出现了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新群体。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质上是政府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政策扶持。这种做法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政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

(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到20**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51.27%,这标志我国开始进入城市型社会,城镇化成为继工业化之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可目前我市城镇化水平依然不高,低于全省水平约4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市结合这一实际,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新型城镇化一同谋划,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小城镇扩容提质结合起来,特别是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既有效解决了贫困人口集中成片居住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结构优化,又合理改善了城镇投资与发展环境,增强了城镇的承载能力和吸纳能力。

(三)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有效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既能扩大投资,又能促进消费,对扩内需、调结构、转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可以发挥乘数效应,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建设,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这对于我们在中央提出的实现经济发展“稳中求进”基础上,达到“进中求快、进中求强、进中求好”目标,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分流商品住房市场需求,还可以扩大群众住房消费预期,合理调控居民消费,对市场起到“调和油”的作用,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也是我市打造民本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刚性任务,我们要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工作节奏,有条不紊地抓好工作落实。

(一)要强化项目规划。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选址要坚持集中建设和分散配建相结合,尽可能在城区布点,尽量避免大面积集中连片,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捷、生活设施便利、环境适宜人居的地段和区域,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但要建“好”,还要建“美”,要在严控投资、注重质量的前提下,适度超前规划,突出特色。

(二)要狠抓建设进度。省里已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要求,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的工作任务与目标也会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项目核准备案及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要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和用地计划。对计划开工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总体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建设标准,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按照市里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三)要破解瓶颈制约。主要是突出解决好资金和土地两个方面的要素制约。资金方面:要完善资金筹措机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20**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抓紧做好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对接和贷款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市本级(包括市城建投、市国资委和市中心城区三区)要用好用活市城建投资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各县(市)要依托本县(市)城建投资公司进行投融资。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支持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收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用地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继续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在用地规划上要尽可能利用存量土地,实现国有土地的保值增值;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抓紧确定地块,及时开展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确保建设进度。

(四)要强化工程监管。一方面,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牢牢守住建设质量安全的“红线”,严把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建筑用材、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口,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监管联动,确保监督到位、质量过硬。市住建部门要定期会同市房管、物价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指导价,有效提升保障房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资金监管。全市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有效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效率。

(五)要规范分配管理。今年,我市将有一大批保障性住房竣工投入使用,我们要把确保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位置,科学确定保障范围,规范分配管理,尽力满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好准入、审核、轮候、分配、退出等关键关口,对保障房申请人、入住者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实行全面审核、动态监测,使所有符合条件者都能公平公正地参加申请、轮候和逐步获得保障房。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使不符合条件者能够及时清退。对骗购骗租、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问题以及违反规定出售、转借、闲置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从快、从重查处,决不姑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惠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级各部门要带着感情和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履行好职责,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统筹领导、协调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效绩考核和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做到统筹安排、政策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和相关单位要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机构,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改部门在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帮助各地进行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审批;规划、建设部门要尽快办理规划报建各项手续,加强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要确保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提取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面落实,并及时拨付到位;国土部门要提前做好用地安排,切实落实土地保障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要及时出台城市最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并严格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条件;物价部门要及时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民政、林业、农村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林业和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部门既要认真落实具体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统筹调度,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督促,对不能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的地方和部门,要开展约谈,限期整改,问责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任务完成和资金安全。

同志们,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党的“”献礼、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篇12: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就我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廉租房建设,我谈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生工程。现在,我国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低收入群体也能够吃饱饭、穿上衣。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居住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家庭更为迫切。但是很显然,低收入家庭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问题还不现实,因为根本买不起。安身才能立命,房子是老百姓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一个切切实实的民生问题。所以,党和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改善民生,雪中送炭的工程。

其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目前我省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大约还有30多万户;另外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和地方垦区矿区等棚户区以及农村危旧房中居住的,大多也是低收入群众。这些房屋不仅破旧、简陋,甚至不避风雨、不御寒暑。由此引发不稳定、不文明、不和谐、不安全的隐患,也是在所难免。安居才能乐业,居无定所、身无所系、乐从何来?和谐何谈?所以,党和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赢得民心,促进和谐的工程。

第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德政工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包括房屋资源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替代市场去包打天下、包揽一切。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充分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至于两极分化。所以,这就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包括住房保障体系,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先进性。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帮他们走出困境,点燃他们生活的希望,这是我党的宗旨所在,是政府的责任所在,是群众的福音所在。

第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发展工程。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 中央把保障性住房作为扩内需一揽子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带动社会资金增加对住宅建设的投入,又可以拉动钢铁、有色、建材、机电、轻纺及服务等产业的发展,还能够带动消费、改善民生,是应对危机、推动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结合部。有人担心保障性安居工程会冲击商品房市场,其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对的低收入群体多是没有能力进入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商品住房则是通过市场机制为有能力的居民提供商品化服务。因此,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推进商品住房建设是并行不悖、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明确基本工作目标。据统计,我省除30余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现有城市棚户区面积约1756.1万平方米,居住户数约31.5万户,涉及人口92.4万人;现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面积756.8万平方米,16.3万户;城中村面积为7208万平方米,约201万户。据对我省部分煤矿、农垦系统情况的调研,全省煤矿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面积约244万平方米、4.7万户,农垦系统棚户区34.2万平方米、0.61万户,农村危房25.8万户。工作量大面广,我们所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央已经确定,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我省计划用三年时间解决现有2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棚户区、筒子楼改造,同时要积极推动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

(二)合理制订建设规划。做好规划的基础是摸清底数、吃透家底,既要真正掌握本地区到底有多少需要予以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又要明确了解我们现有资源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合理安排、梯次供应。前段时间,我省一些大中城市原本需要保障的困难家庭较多,但申报的建设指标却很少。究其原因,一是补助钱不好花,审计要求“太死”,主管部门怕麻烦;二是配套钱不好筹,建设的量越大,配套的钱越多。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指出,为了民生,我们不应该怕麻烦。同时也和大家通个气,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协商,审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放“活”了一些;另外,国务院已经同意将廉租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起来,资金可以打捆使用。各市、县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上下达的任务安排,结合自身的实际,科学制定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年规划和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财政补一点、税费减一点、政策扶一点、银行贷一点、企业助一点、市场让一点,这是各地加快筹措安居工程资金的通常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说,目前中、省财政的支持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今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我省9.3亿元,我省从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中拿出7.1亿元作为廉租住房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作为试点省份之一,中央也已下达补助资金1.5亿元。现在的问题往往是各市、县配套资金不落实。有些市、县总觉得拿出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对发展尤其是对GDP的增长,效果不明显,经常被别的花销挤掉了。还有个别市抱着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态度,以资金统筹使用为名,把中省补助一百套的资金用来盖五十套,玩起“空手道”来了。当然,财政紧张是客观原因,但不能成为不力所能及地解决配套资金的口实。配套比较好的西安、延安且不说,安康总不能算财政大市吧,他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18900万元,公积金增值净收益3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500万元,盘活资产和公房1800万元,共计25500万元用以解决配套资金的问题,所以,说到底还是认识问题。在更加注重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我们的市长、县长无论是算保增长的经济账,是算促稳定的政治账,还是算得民心的社会账,都应该在这方面舍得投入才行。在税费和其他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是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划拨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还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利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来筹措保障性住房资金。各级政府还要注意积极协调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对接工作,抓好政策性贷款落实,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安康市采用困难企业供土地,政府出资金联合建设的办法非常好,既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又为其他低收入群众增加保障性房源,当然也降低了成本、节省了资金。比照政企联建的做法,我们还可以采用政商联建的方式,比如说对一些旧的地区改造,开发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区,给一点政策支持,或由政府出面搬迁征地降低成本,让开发商担负一定比例廉租房的任务。

(四)坚持方便实用原则。保障性住房不是低质房,必须建成老百姓安居的房、安心的家。虽然面积小一点,但要把功能考虑周全,水、电、热、气配套,水池、坐便、炉台齐全。虽然不一定在最好地段,但布局要合理,有利于他们就业,方便他们生活。由于保障性住房造价较低,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确保质量放在首位,千万不要让老百姓一住进去,不是天花板掉下来了,就是墙壁裂口子了;不是下水道堵死了,就是上水管渗漏了。既然是民生工程,我们就得把民生工程做成真正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定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尤其是对安全性标准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实施。在项目选址上,要避开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尤其是陕南山区,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对选址在临河靠山的项目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在目前住宅工程投诉中,主张阳光权的占了很大的比重,我们一些地方插建的廉租房项目往往没有留够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通风采光间距。低收入群体本应该是全社会最关注的弱势群体,在解决了住有所居的同时,也要满足他们通风采光的基本需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当然,任何一件事情总有两面。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的建设,一面是保证实用,该必备的功能要必备,该配套的设施一定要配套。另外一面也不要把它搞成花架子工程。有一个县,一方面廉租房资金不足,后续项目无法按时开工;另一方面现在建设的廉租房面积超标过多,一色的瓷砖铺地,地辐式采暖且每户配有地下储藏室,这与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原则是不一致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控制标准,切实扭转这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大而不当、华而不实的做法。

(五)推广分散建设方式。目前一些城市集中建设了一批廉租住房,这是在一定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但如果长时期集中连片建设廉租房,随着城市的发展,难免又会带来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插花配建是一种较好的模式,大家这次看到的安康市在城市中心区域利用公房改造见缝插建的做法值得称道。城市中心区域是相对成熟的社区,居住在这里,生活方便,打份工、摆个摊,解决生计问题也容易。把“住有所居”与“劳有所得”结合起来,不仅“授之以鱼”而且“授之以渔”,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也要争取做到就地回迁。这些地方往往是普通劳动力的聚集地,也正是城市竞争力的蓄积地。如果这个城市拆得只剩下高档社区,普通劳动者得花很长的时间、很大的代价才能进到城市里来打工卖菜,无形中加大了劳动力成本,加大了其他居民的生活成本,这个城市也就削弱了聚集力和竞争力。各地政府要尽力安排一些公益性岗位,在配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也要接纳一些廉租户参与保洁、服务等工作。随着棚房区和“城中村”的改造,西安等大中城市还可以考虑建设一些政府公共出租房,以缓解农民工租房的困难。

(六)建立阳光操作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所以,也必须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要确保规范运作,严格纪律,公平分配,使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得实惠,把好事办好。各市、县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当地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廉租住房供应档案,准确把握低收入群众生活和住房困难程度,做好梯次保障的计划,并要公之于众,让老百姓有个盼头。既然要阳光操作,就要建立一套政策公示、方案征询的政务公开办法,让老百姓尤其是困难群体,了解党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政策规定,了解我们这项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健全个人申请,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坚持阳光操作,还需要采取媒体公示、群众举报、政府监督等措施严格把关,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优先用于最困难、最需要的家庭。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领导重视是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首要因素。这说起来似乎是套话,但在我们现行的体制下领导人的态度往往是决定事情成败的关键。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长等主要领导同志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拿在手里,放在心上,并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实。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艰巨,涉及面广,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工作。由于动态管理的工作量非常大,要加强住房保障队伍的建设,确立专门的保障管理机构,合理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充实配备能力强、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同志从事住房保障工作,建立起有效指导工作的管理机制。

(二)密切协作配合。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的协调。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协调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处理好重要事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指导。落实任务要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推进工作要搞好协作,形成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搞好规划和计划,做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落实预算内投资计划,做好有关协调和相关政策支持工作。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资金,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并给以相应政策支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要做好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民族、卫生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工作时要有全局意识,主动协作配合。要善于“借力”,比如说民政部门对低收入人群已经登记在册,别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重复统计。

(三)健立健全监督体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资金量大,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安全运行、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到专户储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坚决防止资金违法违规使用。各市要对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从省到县各级都要公布监管投诉电话。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查处,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同志们,这次会议之后,全省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力度,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使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实现住有所居。

篇13: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们近年来着力抓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20**年至20**年,我市共建成廉租房3869套、20多万平方米,累计解决11193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3273户、租赁补贴7920户。在廉租房建设上,我市连续三年获得省政府的表彰。但是,从今年5月份省政府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通报看,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排名靠后,特别是20**-20**年保障性住房还有4560套没有开工,占全省未开工总量的近一半,未开工量比建成量还多691套,还有近亿元的中省补助资金还沉淀在帐上没有使用。赵省长对此作出了严厉批示,要求我们就此专门报告。这一情况出乎意料。尽管这一问题的出现有多种原因,比如,计划规划不切实际问题,土地征用拆迁问题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三条: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机遇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在保民生的突出位置;二是责任意识不强,仍然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使四千多套建设计

划未能按期实施。三是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我们编制了48个项目,计划建设10875套,省上检查组来检查,有10个项目建设地点都没有落实,严重脱离实际。

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再次安排部署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尽快弥补前三年的欠帐,确保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刚才,志宏同志通报了20**年至2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春临、邦军同志从各自职能出发作了大会发言,各县区政府作了表态发言。陈明同志传达了赵省长的重要批示,对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了一个全面安排部署,我都同意,请大家扎实抓好任务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这既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又是一项重大发展工程,是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事。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深刻清醒的认识。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住房是民生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我们加大以廉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解决了一部分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但还有大量的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需要解决。“十二五”期间,我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5.18万套、1172万平方米,改造农村危房18万户,今年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万套、290万平方米。只有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才能尽快改善这些家庭的住房条件,使他们共享改革成果。如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可能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扩大投资和消费的有效途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投资与消费的结合点,既能增加公共财政投资规模,带动社会投资大幅增加,又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刺激和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性住房的目的虽然在于改善民生,但也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空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必将有效带动社会资金增加对住宅建设的投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所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将推动35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城镇化率将达到46%。这一举措能否得到较好落实,关键在于让进城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靠的社会保障,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住房。而这部分人群中,绝大部分属于中低收入群体,需要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来解决住房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他们在城镇留得住、能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房价上涨给广大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带来很大压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矛盾的焦点,国家把稳定房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调控的战略重点。其中一条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化住房结构,缓解市场需求。一方面,政府要把应该保障的保障好,使那些低收入的困难群众能够有房住,另一方面,要创造规范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供应,分流市场需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以加快开工和建设进度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切实加快实施进度,坚决完成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往年欠帐。

二、强化措施,加快进度

一是建设规划必须科学。围绕“十二五”和今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按照加快廉租房建设、扩大公租房规模、规范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原则,结合农民进城和移民搬迁工作,加大对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和实际需求,科学确定建设规划和各类住房建设比重,不搞“空头帐”,不下“空头”计划。加大规划选址定点力度,在商品房开发中适度分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充分考虑居住者方便和城市人口合理构成的需要,在交通便利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对确因特殊情况保障性住房规划地块不能正常实施的,要立即予以调整,重新规划选址,加快建设进度。

二是用地保障必须及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对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土地实行有偿划拔。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设立绿色通道,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简化程序,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及时衔接,加强协调,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到位。对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县区,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

三是资金筹措必须到位。在积极争取和用好中省补助资金的同时,千方百计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建设任务加大市县区资金投入,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把保障性住房与重点镇建设、移民搬迁、农民进城、扶贫开发等结合起来,捆绑资金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力度。积极争取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支持,充分利用省公司的资金继续融资,最大限度地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老城片区改造。

四是建设进度必须加快。上半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虽然达到88.4%,但很大一部分仅仅举行了开工仪式,并未形成实质的工程进度和投资量。当前,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选址、供地、资金、审批等各种开工要素,确保7月底前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按照11月底40%的项目封顶或竣工、60%的项目至少完成基础工程的要求,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倒排进度时间表,切实加快工程建设,确保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五是优惠政策必须落实。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是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保障。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减免经营性收费,当减则减、能免就免,坚决把保障性住房各项费用降到最低水平,降低建设成本。

六是保障制度必须完善。要不断适应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形势,加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各类矛盾。结合省政府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公租房和廉租房两房并轨的《公(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出台《安康中心城市公(廉)租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为城市低收入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制定《安康中心城市公(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市场价收租、政府补贴的办法,建立健全公租房和廉租房退出机制。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七是质量标准必须严格。严格工作标准,严把建设、分配、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把好事办实办好。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户型面积,防止超标准建设。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三、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有直接责任。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分解落实了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把这项工作拿在手里、放在心上,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县区政府分管同志要集中精力,紧抓不放,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要密切配合。市、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上开启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市发改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落实好预算内投资资金。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按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决不能因资金调度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联评联审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建设中涉及的项目管理、规划选址、土地审批、资金筹措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实施。

三要加强督查。市住建局、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跟踪、通报、考评督查制度,全面督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情况,对未按计划推进、进展缓慢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全程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到位、土地资金不落实、工程进度缓慢的县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加快进度,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篇14: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篇15: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为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而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第三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经济适用、保证质量,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本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的方式予以保障,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住房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明确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建设任务、项目选址、投资构成、土地供应、建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下达国有工矿、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金计划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

列入用地指标的储备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优先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集中建设、改(扩)建、收购、长期租赁、公有住房转换等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功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原地或者异地建设安置住房、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或者引导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

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将户型适合的本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并统一登记、统一管理,按照被征收人意愿组织购买;在被征收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后,将货币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建设单位。已购住房价格高于被征收住房补偿额度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低于被征收住房补偿额度部分,由城市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被征收人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多层次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户型面积,最低保障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四十平方米。

第十五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采用比选方式择优确定,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体现北方寒地特色。

集中建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需要,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

第十七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的经营、出售收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第十八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环保、宜居的要求,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新型材料和设备,并开展棚户区改造示范项目评选,逐步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百分之十比例的资金;

(三)企业和个人非政府债务性质投入、政府债券和社会捐助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之后的余额,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推行公私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贷资金优先投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国家规定的政府举债管理过渡期内,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职工提取后,可以按照规定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等相关制度。

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达到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其大宗建筑材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行集中采购,降低工程造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中标方式发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四章 分配运营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竣工交付后六个月内分配。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住房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联合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和失信惩戒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四)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安居工程管理部门申报,退出轮候。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发现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对虚假申报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轮候等环节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后,应当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以及解除合同、退出、收回住房的条件和处理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是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予以审核。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其承租资格自动丧失。

住房保障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后,通过购买、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住房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合理使用,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损坏房屋配套设施或者擅自装修。

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送达公共租赁住房收回通知书,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规定合理的搬迁期限。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减免租金。

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减收比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营单位收取,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补缴;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搬迁;拒不补缴房屋租金、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承租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房屋租金、供热费、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燃气使用费等。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被收回或者租赁合同被解除的,住房保障对象在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应当退出逾期未退出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四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安置住房的产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商品住房产权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房困难的特困救助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给予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补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和政府网公布以下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三)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分配、退出等情况;

(四)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相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举报或者投诉,并依法及时查处。相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统计部门和上一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上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住房保障统计数据。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制度,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当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和分配情况;

(二)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情况;

(三)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变化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退出情况;

(四)住房保障对象失信、违约情况;

(五)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名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或者核减相关补助资金,并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集、拨付和使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

(三)未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的。

第四十九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变更租赁收费标准以及增减收费项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示住房保障对象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退出等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交付后六个月内未分配的;

(八)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的;

(九)拒不配合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五十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建设标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以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5月1日起施行。

篇16:保障性住房会议纪要格式

保障标准。保障房一般是满足最低居住标准的住房,我国可能采用的标准如下: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根据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基本分室需求,原则上1-2人户,建筑面积30平米以内;3人户,建筑面积40平米左右;4人户,建筑面积50平米左右;5人户,建筑面积60平米以内(或人均13平方米以下)。

另外,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向上进行调整。

保障对象。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可以分为两种:1、城镇住房基本保障对象,即租不起基本住房的群体;2、城镇住房政策帮助对象,即租得起但买不起基本住房的“夹心层”群体。总体来看,基本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最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即平均收入不足全部家庭平均收入40%的两个阶层;政策帮助的主要对象是中低收入者,即平均收入/全部家庭平均收入在40%-60%的阶层。

保障形式。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其中,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均存在着保障对象不清晰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采取分层次补贴:坚持市场定价、政府透明补贴的原则,对支付能力不足的城镇家庭,租金负担超过家庭一定比例的部分,给予分层补贴。经济适用房供应量会逐步减少,未来的城镇住房保障方式以租为主。

保障现状。初步估计,“十一五”期末,城镇住房保障需求家庭大约为3000万户,占城镇居民家庭的比例为12%。其中,基本保障需求家庭占比5%,政策帮助需求家庭数比例为7%。“十一五”期末,累计获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户数大约18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数的比例为8%。其中,廉租房累计保障家庭数量1140万户,经济适用房累计竣工大约700万套。由于执行统一的保障标准,当前的住房保障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失衡:1、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之间的不均衡,户籍人口保障比例要明显高于外来人口;2、区域之间的不均衡,中西部地区的保障比例显著高于东部发达地区。

保障规划。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其中、每年1000万套。各种棚户区改造大约占45%,公共租赁房每年200-300万套,其余为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旧城区改造。20规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需建设资金大约1.3万亿元,将拉动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加约10个百分点,拉动GDP增长约1个百分点。

资金问题。根据产权归属以及融资模式的不同,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可分为两类:1、销售类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可以通过销售较快回收资金投入,得到了商业银行的主动支持,融资渠道畅通;2、租赁类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因为租金水平较低,难以回收成本,普遍存在融资困难。

目前,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依然主要依靠财政投入,银行资金没有大规模介入,地方政府财政负担重、管理成本高,建设模式不可持续。

具体措施。目前,各地公租房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城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包括财政直接投资和成立国有保障性住房公司投资;2、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政府贴息(天津50%贴息)。多数农民工公寓属于这一类型;3、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除此之外,部分地区探索政府投入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危旧房改造相结合,共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篇17:保障性住房会议纪要格式

9 月6日 ,受区长秧励委托,副区长李青松主持召开会议,就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区政府重点办、区征收安置局、区交通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房产分局、区城建投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一、会议指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的重大民生问题,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团结协作、大力支持,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会议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项目主管部门与业主单位。会议明确区征收安置局为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区城建投为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业主单位。全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与廉租房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设计、报建、招标等相关手续由区城建投全权负责。

(二)关于项目资金监管。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到区城建投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区监察、财政、审计、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力度,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跟踪问效,严禁资金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三)关于项目投融资。区城建投要加大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力度,整合资源、扩宽渠道,多方式、多途径筹资与融资,确保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

与会人员:李青松 许国辉 付田夫 符朝辉

陈 晖 周剑锐 王 勇

(0)
新看点的头像新看点注册用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