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尼巴是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中,回答伊党万捷国会议员聂阿都时,如是说道。他坦言,一些国家如英国及印度早已在数十年前废除了鞭刑,因为鞭刑被指不人道。但民事法律中的鞭刑与伊斯兰法律中的并不一样,因为伊斯兰法中的鞭刑具有教育意义,而民事法律的则是具有惩戒作用。
因此,他说,而民事法院更倾向于判处涉及暴力行为的罪犯鞭刑。“这就是当中的差別。但政府目前没有考虑废除鞭刑。”
此外,马来西亚加埔国会议员阿都拉山尼在附加环节中询问,政府是否有意以监禁刑罚全面代替鞭刑。
哈尼巴回应称, 实际上,法庭有斟酌权是否要判处一名罪犯鞭刑。他说,若法官认为鞭刑会对罪犯造成伤害,则可以监禁刑罚取代。但他认为,鞭刑确实有其惩戒阻止的作用,且是全球广泛实行的合法体罚。
“我国刑事程序法典第286至292条文阐明有关鞭刑的事项,如实施鞭刑的时候,医护人员必须在场协助,否则不可执行鞭刑。”
在他看来, 鞭刑的存在依然是必须的。“目前而言,我认为我国还是需要鞭刑,但我们会进行研究,我们随时准备好聆听各方的意见。我们还未做决定,仍然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