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工作日多少天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是最常用的一种工时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小时;

②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天;

③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践中需要注意制度工作日(年:365-104-11=250天;季:250÷4=62.5天;月:250÷12=20.83天)与制度计薪日的区别。制度工作日是指除法定休假节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月工作天数,超出制度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为加班,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计算加班的标准;而制度计薪日【月:(365-104)÷12=21.75天】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计算发放工资的月工薪天数。根据《劳动法》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折算制度计薪日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实践中需注意三点:第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即只要在一天内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即不用支付加班费。第二,法律规定每周必须保证休息一天。如果每周工作六天但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不存在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费的。第三,法律规定加班必须要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一旦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只关注是否支付加班费,不追究超时加班等问题。但若被员工举报,人社部门可能对单位进行处罚。

安排劳动者加班需注意以下四点限制性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

②劳动者不能强迫用人单位加班。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因此属于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单位有权拒绝支付。但如果职工因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职工举证考勤卡,单位则需举证该加班非用人单位安排。如单位无法举证责任可能败诉。

③加班的对象有限制。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加班限制的例外。如果存在《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延长加班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首先,不受程序的限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可以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其次不受时间的限制。即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一般不实行周期固定工资制。实践中多运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比如在集中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和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劳动工作量的工作制度。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

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的认定

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的工作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任何时间进行工作都不属于加班,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实施不定时工时制单位,就无法对员工进行制度考勤,不能简单的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工时与加班的关系见下表:

工时制

性质

范围

工作时间

要求

加班

标准工时制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一般劳动者

8小时/天40小时/周

无需批准

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即为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特定的三类人员

一个周期内8小时/天40小时/周

需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一个周期内超过标准时间即属于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属加班

不定时工时制

直接确定工作量

特定的三类人员

无固定时间要求

部分岗位无需批准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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