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私自改变托管账户违法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私自改变托管账户是违法的行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因此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具备统一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不具备四字改变托管账户的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私自改变托管账户违法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私自改变托管账户违法吗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并且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0)
季候的头像季候注册用户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